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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的法治建設新成果,以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劃時代改革,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實推進了人權的法治保障。
通過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創建保障公民更充分享有人權的制度環境。通過嚴格執法、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維護公民人權提供體制機制保障。通過公正司法,構筑保障公民人權的堅強防線。通過全民守法,夯實人權保障的社會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法治建設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將人權法治保障確立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涵,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的法治建設新成果,以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劃時代改革,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實推進了人權的法治保障。
通過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創建保障公民更充分享有人權的制度環境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要任務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不斷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修改立法法,加強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明確規定主動審查、向審查申請人反饋及向社會公開制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優化立法權配置,賦予240個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地方立法權;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征集意見機制、審議和表決前評估機制等制度;制定《民法總則》,確立保護公民權利的立法目的,彰顯了尊重意思自治、完善權益保障的立法宗旨,體現了對個人權益全面保護、維護人的價值、保障人的發展條件的立法追求;逐步完善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立法,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健康權、生育權、文化權、受教育權等得到更充分保障;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等規則,加強對刑事訴訟環節的人權保障;修改《民事訴訟法》,加強檢察監督制度,以制度保障民商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修改《行政訴訟法》,加大對行政審判的監督和法院裁判的執行力度,切實將行政權納入司法監督;審議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加強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立法,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的合法權益。
在立法程序方面,國家立法機關做到始終堅持民主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有關的立法決策和立法活動中,依據民主原則并貫徹民主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立法全過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機制,推進法制建設的科學化、民主化,努力使法律真正體現和表達公民的意志,真正成為保護人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良法。例如,2017年《民法總則》草案審議通過之前,先后進行了3次審議,3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組織了數十場專家咨詢會,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條意見。在提交全國人大代表審議過程中,有700多位代表發言,提出了近2000條意見建議,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
通過嚴格執法、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維護公民人權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在于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點在于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嚴格執法。我國的各級政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政府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對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明確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設目標,并在法治政府建設領域,相繼開展了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等一系列改革。大力推進了政府職權法定化,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強化了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有效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明確行政權力邊界方面,落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理念,在禁止行政機關法外設定權力的同時,實施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職責權限等內容以權力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開。為約束行政權力行使,還推進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資源環境、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開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實現對行政權力更為有力的監督,加大了行政問責力度,普遍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探索建立和實施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還充分發揮了審計監督在約束行政權力運行中的作用,全方位開展審計工作。與此同時,為保障公民行政決策參與權和行政權力監督權的行使,除了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之外,還推行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制度,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進行論證,進一步推進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落實。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實施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大力推進行政審批、財政預決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藥品安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價格和收費、公共企事業單位等方面的信息公開。為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建立了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了舉報和監督渠道。在注重發揮傳統媒體監督作用時,更加強調了網絡監督的運用及其規范。
通過公正司法,構筑保障公民人權的堅強防線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持司法為民,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發展和完善有助于公正司法的體制機制,構筑人權保障的司法防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保障公民訴訟權益方面,人民法院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公安部門規定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不得推諉,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為確保司法權的公正、獨立行使,全面推開員額制改革,健全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了司法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此外,還嚴格規定了法官、檢察官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的司法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推進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為避免庭審流于形式,保障在審判程序中實現公平正義,推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明確了各階段基本證據標準,做到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確保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到公正懲罰。嚴格貫徹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確保審判程序合法化、正當化,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訟、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在防范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公安部門深化錯案預防機制制度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辦案標準,強化案件審核把關,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檢察機關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健全檢察環節錯案發現、糾正、防范和責任追究機制;審判機關嚴格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權利方面,司法部門全面加強司法鑒定管理,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完善了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解除和變更程序,減少羈押強制性措施適用;改善了羈押和監管條件,加強看守所和監獄的建設和管理,保障被羈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通過全民守法,夯實人權保障的社會基礎
法律的權威源于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對法律有了信仰,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就會自覺按法律辦事。推進全民守法,必須著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堅持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來抓。
一方面,必須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和人權保障意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抓住這部分人,就抓住了推進全民守法的“牛鼻子”。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推出了《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完善了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法律、遵守憲法法律、維護憲法法律;將人權保障意識作為法治意識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黨校和干部學院的教學內容及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另一方面,必須在全社會普及人權知識、樹立全民法治觀念。應充分利用國家憲法日和普法五年規劃,在全社會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進全民普法活動取得更深入人心的社會效果,使全民守法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主動選擇和自覺行動。同時,要將人權基礎知識和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知識,逐步培育其人權意識和法治觀念的養成,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方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意識和能力。要大力加強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增強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意識。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中的作用,使公民正當訴求能得到及時表達,基層矛盾糾紛能得以及時化解,從而促進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總之,應當通過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努力使全體人民都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
〔作者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理論研修班學員、中央宣傳部人權事務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