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第一條為促進進口商品展示交易發展,融通臨空、跨境、保稅、自貿、口岸等疊加優勢,構筑進口商品集中展示交易綜合平臺,結合空港新城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措施適用于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無不良經營行為和社會影響,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無違反項目投資合同或租賃合同行為的建設運維企業和經營企業:
(一)建設運維企業是指包括所在地物權所有方在內的,能夠為“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撥中心”項目提供全面基礎建設、運營保障和管理服務的企業。
(二)除建設運維企業外,新入駐空港新城自貿大都匯“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撥中心”開設跨境電子商務O2O體驗店、進口商品館、特色國家館的國內外企業(以下簡稱入駐企業)。
第三條具體支持舉措
(一)對企業新入駐空港新城“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撥中心”,運營時間滿一年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800萬元(含)的,按照當年實際運營面積,給予三年場地租賃費用的100%補貼。單個企業本項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二)由建設運維企業,對空港新城自貿大都匯“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撥中心”改造裝修,所需資金由上級專項資金安排。
(三)經建設運維企業同意,新入駐企業對運營場所重新裝修的,按工程實際,給予不高于3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裝修補貼。單個企業本項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入駐企業租賃經管委會認定的辦公物業的,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800萬元(含)的,按照三年租金的10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辦公用房人均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補貼總面積最高不超過100平方米。企業人員按照連續6個月發放工資或繳納社保并在空港新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計算。
第四條 申報資料
(一)申報企業須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偽造、變造、隱瞞真實經營數據或經營內容的,取消當年申請資格,并納入空港新城違信名單。
(二)除申報補貼期間的企業財務報表、納稅憑證外,申請租賃補貼的(含裝修補貼),還需提供相關票據、租賃合同等佐證資料。
第五條本措施所稱租賃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方式執行,即在繳納期滿一年后,對上一年度租金進行補貼。入駐企業享受租賃補貼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補貼標的或改變其用途。
第六條入駐企業因自身原因在五年內遷出空港新城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經兌現的獎補資金需全額返還空港新城管委會。
第七條空港新城改革創新發展局牽頭,會同財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報和項目評審工作,并報空港新城主任辦公會審定。財政局、審計局按財政年度對資金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試行一年。
第九條本措施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